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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监管新规适用说明

2021-05-14 09:48 资产管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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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1年1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监管新规的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三款进行了适用说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二、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整改时间要求
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将会暂停私募基金备案。
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三、管理人的实控人变更和其他变更要求
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2021年1月8日后申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应符合新规要求。

四、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的整改要求
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应当于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补备案、剥离或注销),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1月26日

作者介绍

李佩璇律师团队致力于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全面、优质的专项或常年顾问服务,解决私募基金全流程各类疑点、难点问题:私募基金公司设立、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高管设置、产品备案、产品运营、交易结构设计、核查、清算及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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