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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28号文:供应链金融获得政策支持

2021-05-14 18:46 北京资产管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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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宜人智库

整理:股权实务


2020年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一、银保监会28号文
28号文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以来,产业链上下游部分企业面临的现金流压力问题,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增强金融支持和服务,畅通产业链资金流,提升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整体效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28号文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是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四是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是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

六是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
二、供应链金融
28号文对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金融服务,从金融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对供应链金融的一次政策指导。
(一)什么是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 (Supply Chain Finance)是指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区别于保理和货押等贸易融资产品,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一般来说,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在这个供应链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上下游配套企业恰恰大多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结果最后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整个供应链出现失衡。
供应链金融主要目的在于从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2011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受到信贷规模的限制,可以发放的贷款额度十分有限,但是通过承兑、票据、信用证等延期支付工具,既能够增强企业之间的互相信任,也稳定了一批客户。目前,银行界空前重视供应链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进行经营战略转型过程中,已纷纷将供应链金融作为转型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之一。
(二)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模式
1、应收类: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在供应链核心企业承诺支付的前提下,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型企业可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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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付类:未来货权融资模式
很多情况下,企业支付货款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往往不能收到现货,但它实际上拥有了对这批货物的未来货权。
未来货权融资(又称为保兑仓融资)是下游购货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支付上游核心供应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交付货物的款项,同时供应商承诺对未被提取的货物进行回购,并将提货权交由金融机构控制的一种融资模式。
未来货权融资是一种“套期保值”的金融业务,极易被用于大宗物资(如钢材)的市场投机。为防止虚假交易的产生,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还需要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对供应商上下游企业的货物交易进行监管,以抑制可能发生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谋给金融系统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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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货类:融通仓融资模式
很多情况下,只有一家需要融资的企业,而这家企业除了货物之外,并没有相应的应收账款和供应链中其他企业的信用担保。此时,金融机构可采用融通仓融资模式对其进行授信。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经过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证明后,金融机构向其进行授信的一种融资模式。
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同时也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物流监管,因此这种融资模式中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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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综合应用
三种融资模式是供应链金融中几大主要业务模块,可以将其进行组合后形成一个涉及供应链中多个企业的组合融资方案。例如,初始的存货融资要求以现金赎取抵押的货物,如果赎货保证金不足,银行可以有选择地接受客户的应收账款来代替赎货保证金。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课题组对深圳发展银行“1+N”供应链金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针对供应链中不同主体的特点,总结了适用的供应链金融方案。
A.对核心企业的融资解决方案
核心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对融资的规模、资金价格、服务效率都有较高的要求。这部分产品主要包括短期优惠利率贷款、票据业务(开票、贴现)、企业透支额度等产品。


B.对上游供应商的融资解决方案
上游供应商对核心企业大多采用赊账的销售方式。因此,上游供应商的融资方案以应收账款为主,主要配备保理、票据贴现、订单融资、政府采购账户封闭监管融资等产品。
C.对下游经销商的融资解决方案
核心企业对下游分销商的结算一般采用先款后货、部分预付款或一定额度内的赊销。经销商要扩大销售,超出额度的采购部分也要采用现金(含票据)的付款方式。因此,对下游经销商的融资方案主要以动产和货权质押授信中的预付款融资为主。配备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的开票、保贴、国内信用证、保函、附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
(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
(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
三、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提高效率。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
(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
(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
(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
(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六、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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