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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双方均有权在“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约定是否有效?

2021-06-05 11:52 北京资产管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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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复函已被废止。废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序号:77;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发文日期和文号: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废止理由: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已经在2019年7月20日被废止了,但是“各自所在地”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

为什么有效:
一、从法条规定来看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简析:根据本条规定,约定“各自所在地”管辖后,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法院的管辖,虽然“各自所在地”并未明确说是“原告住所地”,但可以理解为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处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管辖,约定有效,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理同“原告住所地”)

二、从司法实践来看

搜索“各自所在地、北京市、2020年”这三个要素,查询案例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1、 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能共发低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辖终528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认为,华能公司与拓普公司签订的《铝排销售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以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能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妥。

2、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机床销售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京02民辖终499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国机床公司(买方)与华光锅炉公司(卖方)签订的《指导安装合同》第GCC10条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买卖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买卖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指导安装合同》同时约定:“(1)中国机床销售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6层”。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2、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与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辖终553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远程视界公司与盐湖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争议处理“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能够清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盐湖医院主张协议约定不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耀盛公司系受让取得远程视界公司对盐湖医院的合同债权,合同的管辖条款对耀盛公司有效。现合同主体和住所地虽然发生变更,但仍应以签订管辖协议时签订主体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经查,合同签订时远程视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耀盛公司有权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综上,可以认定“各自所在地”的管辖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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