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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私募基金注册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1-05-18 16:39 北京资产管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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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江西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政策

园区简介

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区由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与中航资本共同成立。园区于 2011 年 10 月试运行,2013 年 4 月 13 日正式揭牌,自成立以来,先后成功举办了四届私募基金论坛。截止 2016 年 11 月底,入园企业 1178 家,资金规模 600 亿元。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享受西部大开发 15 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 9.22%-6% 增值税、2.5% 个税、0.72% 附加(按合伙企业增值部分申报)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不论个人合伙人或机构合伙人均按此缴纳。

章贡区政策

主要文件

区府办抄字〔2019〕28 号

园区简介

2016年 7⽉创建,是全国第⼀家并购基⾦园。⽬前,园区落户的基⾦和投资类企业数将近 700家, 80多家上市公司在园区参与设⽴了基⾦、持股平台。并购基⾦园的两⼤平台 ⼀是“全市⾦融商务中⼼”。作为区委、区政府重点打造 章贡区“⼀区四中⼼”中⾮常重要的⼀个板块,并购基⾦园主 要承接各类投资机构落户,包括并购基⾦、持股平台、私募 基⾦、PE/VC 机构等,也承接⾦融及商务总部经济业态落户;⼆是“赣南苏区企业路演中⼼”。

作为服务中⼩企业直接 融资及机构投融资的重要平台——由赣州市政府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合作设⽴的,于 2018年 5⽉ 17⽇落户赣州苏区振兴并 购基⾦园。⽬前,已举办线上和线下路演活动 20余 场,为 115家企业提供了专业、便捷的融资路演服务。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 15 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平均要降低 40%以上。

南康区政策

主要文件

康政办抄字(2016)130 号文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总部迁入南康或者在南康注册,对南康区投资经营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就业、投资等进行奖励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在我区实现经纳税调整后利润的 4.8%,及地方留存的 80% 返还。

个人所得税:20% 税率,地方留存 80% 返还。

井财小镇政策

主要文件

井府办字 〔2020〕18 号

园区简介

2019 年 4 月 15 日,江西财经大学与井冈山市政府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凭借井冈山特有的政治优势,依靠学校丰厚的理论积淀、 科研成果及成功的实践经验,着力打造以基金为主导、以服务新经济 产业为重点的特色小镇。2019 年 12 月 17 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 究,并与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将小镇正式命名为“井财小 镇”。

学校深度参与小镇建设,由校友基金会、深圳研究院、金融学院、 软件与物联网工程学院、信息学院、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为小镇提供 顶层架构设计、理论指导、风控保障、应用软件的开发、数据分析技 术、校友资源导入、人才培训等强有力的支持。井冈山市新经济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政府共同出 资成立“诚信基金”,由金促中心管理,首期规模 5000 万元,政府 投资平台认购 2000 万元,按照“政府率先,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入 园企业自愿出资募集,按照“先行垫付,差额补齐”的原则向企业提 供优惠政策履约服务。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参照实缴税收 3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个税、高管薪酬个税,按实缴30%支持。

全国

北京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 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等。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含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人民币;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人民币。

比赛安排/Arrangement

企业所得税:

(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 39 号令,以下简称“39 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金融备案:需经金融办备案,目前接受备案申请,但审核较为严格且缓慢

上海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上海金融办《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 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 号 10 号)、《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等。

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二)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给予 300 万元。(三)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给予 500 万元。(四)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给予 1000 万元。(五)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 万元。(六)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浦东: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模,地方留成部分可达 50% 奖励,但没有明文规定。

个人所得税:

(1)上海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没有优惠政策。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贸区: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即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金融备案:金融办前置审批,基本不批。

深圳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门槛

目前,投资类金融企业商事登记需深圳金融办前置审批。金融办要求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首期不低于 1000 万元。

落户奖励

深圳市:

(1)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最高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 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 30% 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前海: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 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 3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 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前海:关于符合高端、紧缺人才认定的个人,政府将按照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缴纳所得额的 15% 部分进行补偿。但市政府仅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 20% 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金融备案:需金融办前置审批,门槛较高,速度较慢,每月基本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管理人没有一定背景或资信,通过难度较大。

广州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48号)等。

落户奖励

  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 1500 万元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2. 总部企业最高 800 万元落户奖励。

    (1)2010 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 40%、30%、30% 比例发放)。

    (2)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资本 3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补助 50 万元;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补助 80 万元。”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 24 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 24 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税:暂无

金融备案:金融前置审批,但和工商注册糅合在一起,程序相对较便捷。

珠海横琴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 号)和《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 号)等。

落户奖励

暂无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 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60% 给予补贴。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 5%-35% 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金融备案:金融前置备案,此地金融备案及注册程序较为成熟,提供虚拟地址,金融备案一般材料齐全一周可通过,政府资信较好,目前为不少大型私募基金落脚地。

天津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 [2011] 675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46 号)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047 号)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等。

投资奖励

(1)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80% 标准给予奖励。

(2)在本市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所投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所缴纳的税款,其中由地方分享部分 80% 的金额将奖励给投资基金。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 给予奖励。

个人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备案:金融备案前置审批,金融办基本不审批

咸宁贺胜金融小镇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 号)等。

落户奖励

对在贺胜金融小镇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按基金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下同)享受下列落户奖励政策,但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

(1)对规模达到 2000 万元人民币的天使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 1 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 2 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 5 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 10 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奖励

(1)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 1000 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 2% 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 200 万元;   

(2)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 1 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 400 万元;   

(3)对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按企业出资进度配套出资相应比例募集资金;   

(4)对帮助我市成功引进基金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引进家数或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人个人所得税:暂无。

金融备案:金融备案前置审批,金融办较为谨慎,对国企背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较宽松。   

西藏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 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 号)等。

落户奖励

暂无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 15% 的税率。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税: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股权投资企业年缴税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 万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不高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的 40%(即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00%)的扶持。   

金融备案:信息还在收集中。   

新疆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3〕27 号)等。

落户奖励

运动会指体育运动的竞赛会,有奥运会等大型运动会,只是范围不同。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在新疆区外设立的基金迁入新疆,对于注册在自治区外后迁入区内的特定公司制企业,自 2010 年至 2020 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对注册在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个地区(下统称“园区”)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以享受 187 号文规定的政策,但需满足特定的备案条件。   

克拉玛依市特定税收优惠:

(1)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税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 80% 予以奖励。   

(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 85% 予以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 85% 予以奖励。       

(4)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中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 80% 予以奖励。   

金融备案:乌鲁木齐、石河子、喀什地区开发区金融备案和工商注册揉在一起提供材料。   

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 号等。   

规模奖励

(1)对规模达到 1 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 2 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 5 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 10 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奖励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 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 0.5%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 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 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 50% 的比例分享。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个人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私募金融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嘉兴南湖新区私募基金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支持嘉兴市南湖区金融创新示范区发展若干意见》(浙工商综(2011)30 号)。   

门槛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府分成:中央财政取得 60%,剩余 40% 由市财政取得 20%,地方财政取得 80%;自 2012 年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自取得或重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企业所得税的 70% 奖励给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的返还奖励需经过省备案管理部门或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实施。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9.4%。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税率为 20%。如上,五年内地方留存 70% 返还。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政策

园区简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地处浙江省宁波市,于 2008 年 2 月 24 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第 5 个、浙江省唯一一个保税港区。类金融投资类企业作为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重点培育产业之一,制订有专项扶持政策,到 2016 年 11 月底,已有超过 8000 家投资机构在保税港区设立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门槛条件:三年内单个年度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达 50 万元以上(含)。符合要求的,按缴纳总额的 36% 扶持。   

个人所得税:按缴纳总额的 32% 扶持。   

马尾基金小镇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榕开 [2017] 1号文;《关于鼓励基金企业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三条措施》榕马政 [2017] 203号文。

园区简介

福州•马尾基金小镇一期项目位于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东江滨5A级写字楼大德广场内(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小镇顺应了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的浪潮,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块建立,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基金管理机构入驻,由2017年中国最具影响投资机构——赛伯乐投资集团作为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基金小镇的运营管理,并承担特色产业的培育孵化和专业服务。   

政策优惠

财税政策: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年予以100%奖励,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  

落户奖励: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 5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 0.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用户奖励 :

1、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出让、 出租或设置抵押。

2、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子50%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 元/平方米/月。已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3、 对于在基金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项目退出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开发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0、回购等),退出后按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90% 给子一次性奖励; 对我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2%给予奖励。   

风险补助: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或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有效期:榕开 [2017] 1号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榕马政 [2017] 203号文,自2017年4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至2019年4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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