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咨询律师13391920139

九民纪要对资管新规的影响

2021-05-14 23:20 股权实务 2019-12-13
二维码
11

私募基金、企业IPO、战略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资源交流、干货分享、实操培训、业务咨询、方案解决。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 号】发布。


九民纪要在很多方面以《资管新规》及相关规章为基础,试图填补法律的空白,加强资管业务的司法管控力。

以下内容整理自“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展望与金融监管政策解读”讲座,主讲:王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一、九民纪要确认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效力

资产收益权不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形式,其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金融机构创设出来的,缺乏法律支持。但是在实践中,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已经非常普遍,《资管新规》中也将收益权作为资产的一种。九民纪要从债权的角度确认收益权的法律效力,肯定了收益权作为资管业务标的资产的有效性。但是根据证监会资管细则,收益权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认可分级资管产品的有效性

九民纪要认可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但会议纪要只是原则的规定,并没有细化。《资管新规》中对分级产品的规定更加详细,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对优先级受益人保本保收益、分级杠杆比例规定,不得分级的产品等内容在《资管新规》中都有详细规定。违反《资管新规》规定的分级产品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但是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确定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

九民纪要明确了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认定为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

作为《资管新规》最重要的几项红线之一,九民纪要也确立了保底或刚兑的无效原则,而且强调不以形式为准,穿透实质来审查是否符合保底和刚兑。

九民纪要有一个缺漏,在分级资管产品有效认定一条中,未按《资管新规》的规定强调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对优先级受益人保本保收益。

五、通道业务的效力

九民纪要吸收了《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的相关规定,确认了通道业务的认定标准,即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禁止通道业务,并沿用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内仍认可通道业务的效力。


【提示】关注股权实务公众号,可在菜单栏“资料下载”中下载word版本《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昵称:
内容: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