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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再融资规定 | 再融资新规 | |
发行对象数量 | 主板、中小板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不超过5名。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超过35名。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定价基准日 | 发行期首日 | 一般:发行期首日 |
特别: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
锁定期 | 一般:12个月。 | 一般:6个月。 |
特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6个月。 | 特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18个月。 | |
减持规则 | 适用 | 不适用 |
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 | 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 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
核准批文有效期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亦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以外的其他证券发行方式)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亦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以外的其他证券发行方式) |